三五九 藥師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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藥師資格
藥師之資格,依照藥師法規定,應為專科上學校修習藥學,並經實習領有畢業證書,或在外國政府領有藥師證書經衛生署認可,經考試院檢覆及格,或經藥師考試及格,領有藥師證書者。
藥師執業
藥師之執行業業,須依規定加入當地職職業公會,並經申請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核發執業執照,始得擔任藥商之監製或銷售之管理人;如執行調劑配方業務,應依藥管法規定,設置調劑設備,始得調劑處方,或依照國民處方選輯調配藥品交付病患使用。如欲自行開設藥局或經營藥品製造,則應依法辦理藥商登記,申請許可始得經營。至擔任政府機關職務,則應具備公務人員任用資格,或依照技術人員任用規定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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