藥師法

第六章 附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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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條 依藥物藥商管理法所定之藥劑生,其資格及管理辦法由行政院衛生署
     之。
第四十一條 中藥之販賣、監製及調劑,由行政院衛生署依藥物藥商管理法有關
      規定,訂定辦法管理之。
第四十二條 本法施行細則,由行政院衛生署會同內政部擬定,報請行政院核定
      之。
第四十三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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